三部委: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
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力交易价格管理的通知》,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省际电力交易价格、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的交易价格等方面对电价行为进行了规范: ●发电机组商业化运行前, 水电上网电价以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基准为基础,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商业化运营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如果燃煤发电机组安装了脱硫设施,具有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而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省物价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协商后通知电网企业,脱硫提价应在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如果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则执行的脱硫加价相应扣减。

●跨省、跨地区的电力交易,如价格已由国家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未规定价格的,发送方和接收方应协商发送端电网平均上网价格和接收端电网平均购电价格。输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美分。

●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价格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价格,不得以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名义实施电价优惠。
●自备电厂企业应缴纳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村电网还贷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由当地电网企业代收代缴。拥有自己的发电厂并接入公共电网的企业应向接入电网的电网公司缴纳系统备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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